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景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多次盗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5月1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同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并被深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口盗走被害人左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单车(价值无法鉴定)。
三、2019年8月31曰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一块电池(价值无法鉴定)。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景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视频研判通报,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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