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发,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拜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拜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末,被告人王某发跟张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找人办理驾驶证,其让张某甲负责找想要办理驾驶证的人,驾驶证收费标准由王某发决定,张某甲联系一人王某发给其好处费。2013年3月至2014年冬天,张某甲收取被害人孔某某、于某某、陶某某、周某某、王某甲、邢某甲、吕某某、李某某等8人办理驾驶证的钱款后转交给王某发,张某甲通过王某甲收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邢某乙、王某乙等8人办理驾驶证的钱款后转交给王某发。张某甲通过本人及王某甲共收取16人办理驾驶证的钱款,共转交给王某发人民币17.1万元。另外王某发本人骗取被害人刘某丁办理驾驶证钱款人民币6000元。综上,王某发共计骗取17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的钱款,收到人民币17.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发家属与张某甲、刘某丁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发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收到条、拜泉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拜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还款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吕某某、孔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刘某甲、于某某、邢某甲、王某甲、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斌
检察官助理:姜洪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发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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