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乡**村**组,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14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沈某某(另案处理)与洞口县**大酒店签订合同,以4万元每月的价格租赁了该酒店的四楼用于组织卖淫活动。沈某某纠集了张某某(外号云朵,刑拘在逃)、肖某某(另案处理)和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组织卖淫活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沈某某负责该场所的全面工作,其本人占50%的股份,张某某和肖某某占50%的股份,张某某负责卖淫小姐的招募和管理以及工资发放工作,系该场所经理。肖某某负责该场所的内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前台工作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戴某某主要负责该场所的财务工作。该场所卖淫女子由张某某招募好以后,肖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外号“老屋子”)和唐某甲(外号“青姐”,另案处理)、唐某乙(外号“唐老鸭”,另案处理)等人前来该场所前台上班,该三人主要负责前来嫖娼人员的接待工作,在嫖客前来会所嫖娼时,王某等人将卖淫女带到房间供嫖客挑选,从中收取一个客人50至80元不等的提成。唐某甲、唐某乙、王某三人在前台接待的底薪只有1000元,三人主要待遇从介绍嫖客中的提成中获取。王某通过介绍嫖客提成获利8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候某某、李某乙、曾某某、邓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同案人沈某某、肖某某、戴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总生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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