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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程根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王程根,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改判有期徒刑十年;1993年11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3月24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程根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被告人王程根多次在其位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的家中等地将毒品贩卖给曹某甲、汪某某、曹某乙等多人。

1.2019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甲。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甲。

3.2019年4月24日下午,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甲。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黄山市屯溪区步行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约0.5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汪某某。

5.2019年3月27日,王程根在住处附近,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汪某某,汪某某支付给王程根1000元。

6.2019年3月31日下午,王程根在住处附近,将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汪某某,汪某某共支付王程根钱款1000元。

7.2019年4月5日下午,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9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汪某某。

8.2019年4月7日晚上,王程根在住处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汪某某。

9.2019年4月14日,王程根在家门口处贩卖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汪某某,汪某某支付给王程根900元钱款。

10.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8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乙。

11.2019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8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乙。

12.2019年5月1日傍晚,王程根在家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2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曹某乙。

13.2019年4月12日晚上,王程根在家门处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邹某某。次日,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程根800元钱款。

14.2019年2月1日晚上,王程根在家里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董某某,董某某共支付800元钱款给王程根。

15.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住处附近,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姚某某,姚某某支付给王程根1000元。

16.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程根在住处附近,将约0.6至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姚某某,姚某某支付给王程根1000元。

17.2019年5月的一天,王程根在家门口处,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姚某某,姚某某支付给王程根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程根在其位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楼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程根在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程根在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王程根在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王程根在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吴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曹某甲、汪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程根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程根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程根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程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程根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

2.公安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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