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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金沙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500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一部vivoX27Pro手机盗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赃物未追回,一次劣迹、五次前科系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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