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东东),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郯城县茅茨村新桥附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赵某某、殷某某,致二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单、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殷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书;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丽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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