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2017年9月20日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解放牌厢式货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附近从一男子(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处收买袋装原油,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奥林匹克公园附近时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保卫大队发现,王某某驾车逃跑过程中与李某某驾驶的黑色奔腾轿车相撞,王某某弃车逃跑,油田保卫大队人员报警后,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派员出警,在案发现场解放牌厢式货车车厢内查获袋装原油160余袋、重8.36吨;在解放牌厢式货车驾驶室内提取饮料瓶半瓶。经鉴定,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26,020.33元;提取的饮料瓶检测出的人的DNA与王某某的DNA似然率为6.02*1019。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
2019年12月,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到黑龙江省肇东市**商城**单位查找其下落,经亲友规劝,2020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过程单、原油含水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回收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车辆道路卡口信息查询单 、社区证明、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 晶
检察员:刘月莹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文书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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