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小区**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6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7次翻窗潜入本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圣园小区6户人家盗窃,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31700元、足金手镯2只、足金戒指1枚、中华(软红)香烟7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苏烟(金砂2)香烟1条、贵州茅台53°白酒12瓶、五粮液52°白酒8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7369元,及黄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潜入**小区**号**室薛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足金手镯1只(价值10973元)、黄金手链1条。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镯出售给常州市武进区**镇**金店经营者储某某,得款8600元。
2.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潜入**小区**号**室郑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足金戒指1枚,价值7097元,还在另一间卧室书桌上窃得现金2000元。
3.2020年2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爬铁艺门后翻窗潜入**小区**号**室鲁某某、丁某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现金7400元。
4.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翻爬铁艺门后翻窗潜入**小区**号**室鲁某某、丁某某家中,在卧室窃得现金14500元及中华(软红)香烟7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苏烟(金砂2)香烟1条,在地下室窃得贵州茅台53°白酒12瓶、五粮液52°白酒8瓶,上述烟酒价值共计32788元。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贵州茅台53°白酒6瓶、五粮液52°白酒8瓶以及上述所有香烟以1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将剩余贵州茅台53°白酒6瓶以10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
5.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潜入**小区**号**室于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现金700元。
6.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潜入**小区**号**室徐某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现金7100元。
7.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潜入**小区**号**室高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足金手镯1只(价值6511元)、金项链1条。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镯、项链出售给杨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买家王某甲处扣押1箱贵州茅台53°白酒6瓶、五粮液52°白酒6瓶、中华(软红)香烟5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苏烟(金砂2)香烟1条;从买家王某乙处扣押1箱贵州茅台53°白酒6瓶。经认定,上述烟酒均为真品。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给王某甲15950元,退赔给王某乙10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扣押的赃物烟酒;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郑某某、鲁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俭根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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