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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盐山县,捕前住盐山县**乡2020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及王某甲、毛某某在黄骅港饮酒。因李某甲酒后呕吐在王某某车内,引起王某某不满。后王某某在黄骅港银港小区东门附近、工贸街康民诊所门前、迎宾快捷宾馆门前多次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高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祥

检察官助理:庄伟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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