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案发时系巢湖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座**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巢湖市**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合同、虚报冒领等手段,将**铁矿资金人民币238.8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成立爆破公司需要资金为名,取得**铁矿大股东王某某同意,从公司账户支出钱款。其中王某某将人民币30万元直接汇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占为己有,人民币30万元以其个人入股投资款名义转入肥东上份叶选矿公司对公账户。
2.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个人从朱某某处花费共计人民币19.7万元购买玉器,并在**铁矿报销购玉款32万元。所购玉器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安徽帝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玉器为名在**铁矿报销购玉款62.8万元。所购玉器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4.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张某某顾问费为名,先后四次从**铁矿领取人民币24万元工资款。在实际支付给张某某8万元顾问费后,将剩余16万元占为己有。
5.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铁矿需要进行环评验收为名,伪造三份**铁矿与合肥绿野之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并从**铁矿分三次共支取人民币34.3万元,占为己有。
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从**铁矿支取人民币14万元用于购买送给葛某某(另案处理)的玉器。因未购得葛某某满意的玉器,王某某将玉退还并借机将购玉款14万元占为己有。
7.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北京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好处费为名,虚报费用从**铁矿支出人民币19.7万元并占为己有。
2017年9月4日,王某某代被告人王某某退赃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代办条及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用非法手段将**铁矿钱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晖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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