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左右至3月21日8时期间,被告人王某来到本县**街道**村**巷**号,利用塑料卡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并在二楼卧室衣柜一上衣口袋内盗得人民币6 000元。2020年7月7日,王某家属已帮助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6月4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卡片;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银行账单、收条;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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