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5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楼**街。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3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小巷咖啡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前科查询结果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