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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连云港**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融资租赁公司)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神钢牌挖掘机一台,由王某某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使用该挖掘机,租赁合同总价为133万余元,**机械公司作为王某某分期还款的担保。王某某在支付首付款21.6万元后,于当日取得挖掘机一台并运往山西省宁武县**煤矿使用,在此期间共分五次向**机械公司支付5.5万元租金。王某某在明知仅有租用权、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18万元的低价转让他人。后王某某通过拆除挖掘机GPS、拒不接听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赁物买回保证书、收据、银行资金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检察官助理:王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895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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