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先后于2019年9月16日下午4时许、2019年9月17日下午5时许、2019年9月17日晚上8时许、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2019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2019年9月21日晚上8时许、2019年9月27日晚上9时许、2019年9月29日下午4时许、2019年10月5日上午8时许、2019年10月7日晚上7时许、201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2019年10月15日下午4时许、2019年10月15日晚上9时许、2019年10月17日下午1时许、2019年10月17日下午3时许、2019年10月21日晚上9时许、2019年10月21日晚上11时许、2019年10月25日晚上8时许,共计18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万某某(已起诉)200至420元不等的费用,每次均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工贸城”附近,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不到0.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
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抓获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常驻人口信息,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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