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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陈某等非法拘禁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849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甸**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科,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桥**号。被告人张科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12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洁,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村**区**幢**室。被告人汤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6月12日,因被害人任某某前期欠其麻将赌债1580元而多次向任某某讨要未果,遂纠集被告人张科、陈某、汤洁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假借打麻将为由将被害人任某某诱骗至常熟市某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座九楼电梯口欲共同向任某某讨债。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向被害人任某某讨要债务并引发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张科、陈某、汤洁以推搡、拳打等方式对被害人任某某实施侵害并多次阻拦被害人离开现场,致被害人任某某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等考虑为死亡发生的诱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于2019年6月12日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保账户使用明细表等;

2.证人邵某甲、邵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汤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等情节,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张科、汤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汤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张科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洁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光盘共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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