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室。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皮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进口及销售烟草制品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自日本走私进境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在国内销售。
王某购买“烟弹”的日本供货商为“阿某某”及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通过微信方式与该夫妇联系下单,并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结算货款。然后由该夫妇利用国内的“郑某某”走私团伙(另案处理)通过伪报品名邮寄进境的方式,自日本邮寄给王某或其指定的国内收货人,至此交易完成。王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境“烟弹”819条,全部进入国内销售。
此外,王某于2018年6月30日在日本免税店购买了85条“烟弹”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回国销售,但在天津机场海关被现场查获,其中81条“烟弹”由海关暂扣,并要求其3个月内退运出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对该81条“烟弹”予以扣押。
另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皮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进口和销售烟草制品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通过王某自“阿某某”处订购“烟弹”300条,并将货款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后通过伪报品名邮寄进境的方式自王某处取得“烟弹”并在国内销售。
综上,王某走私进境“烟弹”900条,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86132.20元;其中,皮某某参与走私进境“烟弹”300条,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0277.5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皮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皮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瞒报方式走私进口货物,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皓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皮某某现在居住**取保候审(电话:159********);
3、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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