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 月1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以入股保险公司的投保公司盈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2018年9月、2018年1月被害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号**钟表店内两次共计给王某汇去人民币9万元,后王某不知去向,赃款被其挥霍。
2.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借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贷款公司名义,以月利息1%,2%,3%为诱饵,向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等7人借款,而后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等用途,导致被害人多数出借款项无法归还。经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自2017年至2019年王某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590,94元,返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10,022元,借款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149,072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39,072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4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张某某银行账户账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借款协议、账目流水
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孙某某、
王某丙、刘某某、齐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丽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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