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24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龙潭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0日报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宿怨。2019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因土地纠纷,在宣威市龙潭镇**村委会**村李某某家住房前空地,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发生吵打,王某某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及背部,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钝器至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耙、斧子各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3.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的行为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1月6日
附:
1.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在文书卷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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