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单元**室,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号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以掌握被害人陈某某(女,31岁)所经营的公司犯罪证据相威胁,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I0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通话录音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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