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99号
被告人王睿,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00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盗窃罪,2008年4月23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睿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睿在自己居住对面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用卡片开锁进入毛某某居住的屋内,盗窃了一台组装电脑主机,逃离现场回家。
2021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睿在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用卡片开锁进入周某某居住的屋内,盗窃了一台联想灰色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
2021年1月21日王睿被抓获,查获了上述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捉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睿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指认笔录》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睿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忠
检察官助理 李秀明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睿现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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