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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乙、毛某某等人以彭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名义与随州市**大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酒店853、860、862、866四间房屋,租**。同年3月2日,王某某、李某乙、毛某某、皮某某等人又以彭某某名义在西城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注册成立随州市**电子科技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王某某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其在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签名。随后,王某某等人开始正式运作该经销部,并在随州市聘请会计人员。**经销部人员熊某某、饶某某(化名丁某某)、傅某甲(化名傅某乙)、康某甲(化名康某乙)等人以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随城区向中老年人发放《邀请函》,邀请中老年人参加其举办的订购扫地机器人、净水器按日领取返现活动,并于3月3日、3月23日、3月29日先后在随州市炎帝大酒店、齐星湖酒店、艳阳天酒店举行推广活动。李某乙等人在活动现场大力宣传、推广机器人扫地机、速热净水器,并称此产品尚未上市,先免费发放给大家试用。若订购机器人扫地机,每台订购费5000元,每天返300元,20天内返给订购者6000元(其中1000元系广告宣传费);若订购速热净水器,每台订购费6000元,每天返360元,20天内返给订购者7200元(其中1200元系广告宣传费)。承诺与订购者签订合同书,交款后出具收据,鼓动大家相互推荐、宣传,网罗参与人员,扩大订购队伍。承诺每推荐1人,现场发200元介绍费,现场交100元订购金,100元抵作200元。同时,现场订购者可参加扎气球活动,气球里分别放有几十元到三百元不等的现金。还奖给订购者羊毛被、四件套等床上用品,以此鼓动更多人员参与。3月23日、3月29日分别在活动现场兑现其承诺,第一批4名、第二批10名订购者不仅返回订购本金,免费得到机器人扫地机或速热净水机,还分别领取每台1000元、1200元广告宣传费。由于此活动的示范效应,参与订购产品的人数越来越多,部分中老年人不仅自己订购,还鼓动其亲友参与活动。其中,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倪某某到**经销部参与订购活动,由熊某某接待,倪某某购买机器人扫地机23台,实交现金105200元,后领取返款6900元。同月31日,王某某等人通知清明节放假休息,并在房门上张贴“接总部安排,4月1日至5日放假,彭经理电话:1717155****”的通知。后王某某等人关闭该经销部并逃匿。4月1日,部分订购者到**大酒店八楼**经销部办公处准备领取返款,见房门上张贴的“通知”,信以为真。4月6日上午,吴某某等30多名订购者再次来到**经销部办公处准备领取返款时,见四个办公室大门紧锁,预感情况不妙,遂报警。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了解,认为是合同纠纷,于是将订购者带至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工商所处理。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遂于同年4月26日将本案移送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同年5月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该案。同月16日,该局对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某、熊某某等人上网追逃。同年7月4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但其不承认自已参与了犯罪活动。随即该局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送往随州市看守所羁押。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样品查明,**经销部提供给被害人的机器人扫地机系深圳市**电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速热净水器系深圳市*甲科技发展公司生产,机器人扫地机和速热净水器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均系外文,无中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

至案发,被害人包括倪某某、吴某某、何某甲、夏某某、何某乙、李某甲等共计127人,共订购机器人扫地机195台、净水器36台(其中,未提扫地机40台,未提净水器12台),实交现金1109400元,返现金额219380元,被骗金额共计890020元。

案发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暂扣涉案赃款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产品质量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害人提交的投诉书、房屋租赁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产品订购合同书、收据、深圳市**电子塑胶出具的《证明》、发货信息资料、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手机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吕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申某某、谢某某、康某甲、饶某某、傅某甲、熊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史某某、刘某乙、钟某某、沈某某、何某丙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8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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