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号。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被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辩护人许俊刚,北京科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初中肄业,北京**出租**,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镇**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辩护人李硕,北京科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等人由被告人雷某某等人开车接送,在本市丰台区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并在事后以报警相威胁,对嫖客进行敲诈勒索。其中于2020年1月4日,在本市丰台区99优选酒店花乡桥店8404号房间内采取此种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6部;2.书证:开房记录、手机转账截图、历史明细清单、涉案车辆信息;3.证人证言:杨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通信记录;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在押人员患******情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涛
书记员:何 聪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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