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街**栋**室。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1992年12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12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地铁站A出口,将被害人左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41元的黄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地铁站A出口,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01元的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视频监控截图、车辆购买凭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左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扣押清单、辨认笔录;5.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晓
检察官助理:章 静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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