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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盛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市海某某洞桥镇高速出口桥洞下、公墓地、杨梅山、葡萄园等地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累计开设赌场三十多天,五十多场,平均每场抽头至少一千元,共计抽头获利至少五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账本、牌九;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葛某某、毛某某、许金金、徐某某、朱惠国、潘某某、张某某侠、吕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娟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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