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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益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王益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8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益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东门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甲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二轮铃木摩托车插着钥匙,遂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7月11日晚,王益某经网上事前联系买家,在重庆市江北九街旁边的兴塔路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销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7月14日,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旅馆将被告人王益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摩托车在收赃人处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益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提取等笔录;

6.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益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益某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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