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皓,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0********,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号。2002年、2007年均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1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被告人王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王皓以交警队“李浩”的身份到失主黄某某位于自贡市沿滩区龙湖郡小区所经营的家庭茶坊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皓取得了黄某某等人的信任。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王皓假意邀请黄某某等人到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庙观寺旁橄榄树KTVA06包间唱歌。期间,被告人王皓将黄某某放在包间柜子上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15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照等物件。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皓在自贡市大安区**茶馆内被抓获,其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口信息表、前科判决书、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王皓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作案现场指认图片;
六、橄榄树KTV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皓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皓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皓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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