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2********,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灵宝市**街*街坊**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2019年7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9年8月8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建**及被害人近亲属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妻子建某甲建某乙存在不正当关系,与建某甲先后离婚、复婚而又分居,并曾与建某乙发生争执。2019年7月24日下午8时许,王某某看到建某甲下班后乘坐建某乙的车辆外出,即在后跟随、等待近三个小时。待建某甲与建某乙分开后,王某某约建某甲到灵宝市尹富市场吃饭,商谈两人感情问题无果。建某乙到场将二人饭钱结清,并要和王某某喝酒,王某某将酒瓶扔掉后和建某甲离开,建某乙紧随其后。建某甲拒绝二人送其回家,王某某先行驾车离开,发现建某甲并未回到住处,遂返回寻找。7月25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驾驶银色雪佛兰两厢轿车寻至尹富市场北边时,发现建某甲和建某乙在果帝水果店附近,遂开车将建某乙撞倒,后又反复碾压,致建某乙当场死亡。期间,王某某曾下车查看建某乙伤情后仍继续驾车碾压,建某甲上前阻拦时也被车辆撞倒受伤。经鉴定,建某乙符合车辆碾压胸腹部致肺、肝破裂大失血死亡,建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电话并等待,民警到场后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建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拍摄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因感情纠纷,故意驾车撞人后又反复碾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匡江丽
代检察员:李宁宁
张立磊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材料陆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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