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小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1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3 日因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魏小兵因无收入来源,二人共谋盗窃电瓶车。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魏小兵从成都市锦江区骑摩托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长龙街118号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王某某负责开锁,魏小兵负责骑车,二人合伙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800元予以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魏小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王某某、魏小兵系共同犯罪。王某某、魏小兵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小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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