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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诈骗,于202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5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6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谎称需要买部新手机后再找人将钱还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周某某以垫付的方式购买一部华为MATE 30PRO手机交给王某。王某同日将该手机以44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6300元。

二、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谎称其父亲过世,发送微信息给被害人邹某某。邹某某收到后,以微信红包形式发给王某200元。

三、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以手机损坏需要到移动通讯门市补办电话卡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走一部苹果XS MAX手机,后王某以3200元将该手机出售。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4964元。

四、2020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来到被害人邹某某家中,谎称自己手机和现金被抢劫,让其帮忙购买一部手机给自己使用。邹某某以3100元的价格买了一部VIVO X30手机给王某,并给该手机充值100元的话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100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VIVO X30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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