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55********,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区**号,现住河南省**市**街**号,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李某甲儿子李某乙被人打伤,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被害人李某甲出于希望在法院环节得到更多的赔偿款,于是找到了被告人王某某帮忙通过关系处理该事。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王某某编造交案件调解押金、帮李某甲家请律师、请客送礼等理由,先后向李某甲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3700元。后王某某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提供的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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