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阳泉市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王某某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杨树沟亿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口,盗窃两辆洒水车的骆驼牌蓄电池两块和保胜蓄电池两块,涉案物品已发还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杨树沟亿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2、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某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全顺汽贸院内,盗窃一辆红色欧曼自卸车风帆牌蓄电池两块和一辆陕汽德龙工程自卸车的骆驼牌电池两块。涉案物品已发还阳泉市国运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阳泉市郊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2019年7月12日骆驼牌汽车电瓶两块和2019年7月29日的保胜电瓶两块、骆驼电瓶两块,认定价格为3403元。
3、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某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白泉大飞柴油电喷检修店外,盗窃一辆白色广汽日野(晋C****7)罐车的电瓶两块,价值1100元。
4、2019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驾驶白色奇瑞车在阳泉市城区义井一汽服务站院内,用扳手拧开杨某某的前四后八货车电瓶螺丝后,被蔡某某发现,弃车逃离,电瓶价值约500元。
5、2019年7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上白泉世盛联众门口,盗窃一辆陕汽德龙工程车电瓶两块,价值1300元。
6、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阳泉市东谷窖小区11楼楼下,开走从王某(音)处购得赃车(晋C****7号东风小康K17)一辆,经阳泉市通顺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值5000元。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杨某乙。
7、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阳泉市城区东谷窖小区1单元门口马路边,盗窃停放在此的晋C0668F五菱之光车内王某某银行卡一张、武某某驾驶证一个,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武某某。
8、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南大街79楼2单元外,盗窃停放在此的晋CA6560黑色志俊轿车车内钱包一个、王某乙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乙。
9、2019年8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白泉红绿灯60迈测速附近路边,盗窃东风晋C****0自卸货车万里牌蓄电池两块,价值1400元。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10、2019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东风小康面包车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上白泉红绿灯测速附近瑞美物流院外,利用自身携带的扳手对院内停放的一辆中国重汽豪瀚半挂车上的两块电瓶实施盗窃,电瓶价值1000元。将电瓶拆下后, 准备到院外开车将电瓶拉走时,被郭某某发现,弃车逃跑。民警赶到现场展开搜索排查时,在白泉红绿灯处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扳手、鸭舌帽等;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发还清单等;3.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 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第四、十起犯罪事实中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江华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阳泉市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阳泉小高汽车配件证明1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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