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瑞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微信、QQ等网上即时聊天工具寻找并添加被害人作为微信好友,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谎称如有网友主动打款到其账户,其即以十倍金额返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被女朋友绿了,求安慰,10倍返利”以及十倍返利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信息,以吸引被害人主动打款转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仍向其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帮助王某某收取被害人款项,并抽取违法所得金额15%左右的提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凌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左右,其中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5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两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暂扣款票据、谅解书、手机短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丙、方某某即及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凌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卷外材料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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