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3********,汉族,中专文化,**金融有限公司原客服中心电销组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李洪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3********,汉族,职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周子越,曾用名周骥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条**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王占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租住天津市河西区**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93********,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租住天津市**村**城**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张芮瑜,曾用名张逢时,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7********,汉族,职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金融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中心电销组长,其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公司客户信息,先后不定期通过微信将不同的客户信息分别发送给被告人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供五人实施诈骗所用,且与五人事先约定,双方均分所骗钱款。至案发,王某涉案数额共计506697.56元。
被告人李洪福于2018年7月从**金融有限公司离职,其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利用王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先以**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与客户加为微信朋友,后以可以为客户提供、上传消费发票,但需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马某某、林某某等多名客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5020元。
被告人周子越于2018年6月从**金融有限公司离职,其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利用王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先以**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与客户加为微信朋友,后以可以为客户提供、上传消费发票,但需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王某甲、梁某某等多名客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8840元。
被告人王占立于2018年7月从**金融有限公司离职,其于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利用王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先以**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与客户加为微信朋友,后以可以为客户提供、上传消费发票,但需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黄某某、景某某等多名客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430元。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张芮瑜系男女朋友关系,张芮瑜于2018年5月从**金融有限公司离职,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开始不在**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于2019年1月正式离职。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杨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微信号,供二人实施诈骗所用。杨某某、张芮瑜利用王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分别先以**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与客户加为微信朋友,后以可以为客户提供、上传消费发票,但需支付手续费为由,或以可以私下为客户取消灵活保障服务包,但需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某、庄某某等多名客户的钱款,其中杨某某骗取客户钱款共计人民币100385.32元,张芮瑜骗取客户钱款共计人民币113022.24元。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品照片。
2、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洪福、周子越、王占立、杨某某、张芮瑜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三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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