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一刑诉〔2017〕34号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则傧,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宝鸡****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家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田丰国际小区29号楼3单元2楼西户家中,与其合伙经营**店的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某协商**店转让事宜。当晚19时30分左右,张某某因有事暂时离开,王某和刘某某发生争执遂发生厮打,王某先后使用电警棍、折叠刀、菜刀等工具敲打、砍刺刘某某,致其倒地后,又用袜子塞入刘某某口中,并用透明胶带缠绕刘某某口鼻,最终致刘某某死亡。当晚20时50分左右,张某某再次来到王某家中,王某又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王某用折叠刀、菜刀砍刺张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遭受单刃锐器刺击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机械性窒息加速了其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系遭受锐器损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创口,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并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当晚21时55分左右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荆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经济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发
2017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十册,光碟二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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