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9********, 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巷**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将案件再次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谎称有能够帮助学生办理入学的能力,以收取相关办理费用为名,骗取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学生家长合计人民币4.8万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以前开母婴店使用的POS机需要刷卡保持额度,刷过卡后,钱会自动返还等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利用POS机将刘某某卡内的32万余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中并挥霍一空。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梁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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