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球,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王球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 月期间,被告人王球先后至睢宁县高作镇、沙集镇、睢城镇等地,趁无人之机,多次采取撬别门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及手机、电动车等共计价值1428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球至睢宁县**镇薛某某经营的“**汽车配件店”内,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球至睢宁县**镇**村鲍某某家,溜门进入,盗窃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新德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1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0元。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球至睢宁县**镇**路陶某某家,盗窃现金500余元。
4.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球至睢宁县**镇**医院西位某某家,盗窃位某某现金5100元。
5.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球至睢宁县**镇**大桥西南处杨某某家,盗窃现金7300余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球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现金414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经睢宁县公安局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鲍某某、陶某某、位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球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球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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