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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珂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636号

被告人王珂,曾用名王怡雯,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永乐**浦万达店店长,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珂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珂在担任**家电店长期间,隐瞒自己有大量贷款待还事实,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采用诱骗员工“拉单”购货后自行销赃、假意售货骗取顾客货款、诱骗顾客为自己的订金单付款、虚构自己生病、女儿出国等事由骗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薛某甲、顾某某、朱某某、谈某某等20余人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悉数用于归还个人小额贷款。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薛某甲、顾某某、朱某某、谈某某、徐某甲、瞿某某、薛某乙、徐某乙、赵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史某某、闵某某、阙某某、王某丙、徐某丙、冯某某、唐某某、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孔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各被害人被骗的经过及金某某。

2.各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订单详情、送货记录、证人提供的损失汇总表、顾客投诉汇总、受骗员工明某某等,证实各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及金某某。

3.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陆某某被骗一案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犯罪金额的审计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部分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放弃报案等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珂到案的经过。

6.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珂的基本身份情况。

7.被告人王珂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珂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珂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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