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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句容市华阳镇等地,利用其单身的身份,虚构其是刷单代理商、其在句容市**风景区管委会工作、同学“徐某甲”在句容市人民法院工作等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可帮助更改伤情鉴定等级等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邰某某、童某某、周某甲、吴某某、钱某某、毛某某、周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7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单身的身份,虚构其经营美容店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邰某某人民币32100元。

2.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是刷单代理商的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成为刷单小组长需要交纳代理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17500元。

3.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是刷单代理商的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3000元。

4.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单身的身份,虚构其银行卡丢失,需要资金还房贷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同学“徐某甲”系句容市人民法院法官、其系刷单代理商等事实,以送礼可更改伤情鉴定等级以及交通事故被害人姓名、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52200元。

6.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同学“徐某甲”系句容市人民法院法官、其系刷单代理商等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可帮助低价购买拍卖房产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8000元。

7.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是刷单代理商的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是刷单代理商的事实,以刷单需要交纳保证金、成为刷单代理商需要交纳代理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1000元。

9.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单身的身份,虚构其在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工作的事实,以存有公款的银行卡丢失,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1000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徐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邰某某、陈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瑶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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