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因涉嫌失火罪,2013年7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武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自家位于武都区姚寨镇下东坪村大湾的党参地里除草,中午11时许,王某某将地里的杂草堆积起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草堆准备烧洋芋,点燃火堆后因突然起风,引燃林缘荒草,并顺坡蔓延,引发森林大火,直至下午18时许才被扑灭。经武都区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过火面积为86.0亩,地类为宜林地,受灾林木材积为148.28立方米,火灾损失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92764元,火场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92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双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