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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牛角”),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无业。因吸毒于2017年3月30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至2015年,王某甲组织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戊(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黄石市开发区**内相关工程活动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受指使,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共同实施了1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及1起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3年9月4日,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壬、王某丁、王某癸、王某戊,在**镇**村**湾的家中开会商量与王某辛(已判决)一方争抢湖北**园地块二土方平整工程。王某甲让王某乙等人为打架斗殴准备工具,王某丙提议到**村废品站拿废旧钢管作为工具,王某戊跟随王某丁等人在**村废品站取得钢管,并将钢管放在王某丁车辆的后备厢。9月5日上午,王某甲方与王某辛方为争夺工程发生纠纷后相约到**村**湾祠堂谈判。王某乙让王某丁将车尾朝外并半掩后备厢方便打架时使用后备厢内钢管。王某辛指使吴某甲(已判决)邀约多人到**村**湾祠堂门口“撑场子”。当日9时许,王某甲方与王某辛方在**村**湾祠堂门口谈判,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甲首先动手殴打王某乙,王某、王某癸、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壬、王某丁等人,随即与吴某甲及吴某甲邀约的人相互对打。经鉴定,王某及王某乙等7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月春节前,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及王某乙等人往**建设、**建工、**建安三家公司在**工业园的工程项目部送茶叶,并定好每家公司收6000元费用。随后王某与王某乙等人分别去三个项目部强制销售茶叶。**建设和**公司的负责人徐某甲,**建工负责人程某甲,为避免王某乙等人扯皮闹事,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分别给王某乙等人4000元和 8000元。王某乙等人将12000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安排王某乙分给王某、王某丙等7人每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徐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5年期间,王某甲为索要王某己承接的**公司的围墙工程,指使被告人王某与王某乙等人及其同村的老人、妇女阻止工程施工。王某己迫于阻工的威胁让合伙人王某庚支付人民币1万元及香烟。王某乙让王某从王某庚处拿回1万元现金及香烟,王某以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各分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王某己、王某庚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2014年2月,为索要**工业园**项目部承接的道路硬化工程,王某甲指使王某乙等人到**工业园的道路硬化工程工地阻工。此后被告人王某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壬、王某癸等人多次到**工业园的道路硬化工程工地,通过拦停机械,威胁工人停工等方式阻碍施工。期间,施工方吴某乙与徐某乙先后两次报警,并与王某甲谈判,王某甲提出索要**工业园的道路硬化工程及费用均未果。王某甲遂继续指使王某乙等人到**工业园的道路硬化工程工地阻工。5月一天晚上,王某甲为继续索要财物与张某某等人在**餐馆谈判,由张某某给王某甲4万元,王某甲不再阻工。5月23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甲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信息、银行流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张某某、吴某乙、徐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违法事实

2014年期间,为索要**公司地块一土方平整工程款,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通过堵路等方式,阻止该公司的相关工程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卫某某、吴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4月20日1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壬、王某癸、王某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其他成员。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曹  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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