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王爱国,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被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7月5日因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爱国在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二公里粤华菜市场,将手伸入被害人马某某随身的手提袋中,窃取袋中财物,被马某某当场发觉后与市场管理员联系将其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吕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爱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文
检察官助理:夏志文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