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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信息,以收取订金、货款等事由,骗取济南市长清区的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以同样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500元、汪某某7000元、效某某3500元、戴某某16000元、王某某9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诈骗6次,涉案数额共计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8.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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