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临高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2月3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2月间,李某甲(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在临高县**镇**农贸市场设摊赌博,与**墟的王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并怀恨在心。1994年2月26日晚上,李某甲、王某丙(已死亡)、王某某等人纠集李某乙(已判刑)、王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等十多人集中在**村密谋次日去**农贸市场报复王某乙等人。27日上午,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等人持火药枪、刀具等凶器窜到**农贸市场寻找王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走到符某甲开设的赌摊时,李某乙持火药枪朝符某甲背后开了一枪,符某甲被枪击中后倒地死亡。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符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火药枪从背后近距离开枪射击,散弹击中右背进入右胸腔引起血气胸出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丁、李某丙、王某戊、洪某甲、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符某乙、王某壬、王某庚、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王某癸、王某甲一、符某丙、颜某某、钟某甲、陈某丙、符某丁、冼某某、王某甲二、钟某乙、江某某、李某丁、王某甲三、龙某某、符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王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纠集同伙持刀、枪去报复他人,导致李某乙开枪打死符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 卢冬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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