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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焕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单元**。2009年1月16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为非法侵占被害人房屋,被告人王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尹某某、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采取撬门换锁、强行闯入、拖拉抬拽、威胁辱骂、强占房屋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等3名被害人及其亲属驱赶出住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2.物证:苹果牌手机;3.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清房现场录像等;5.辨认笔录:尹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某某某等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9.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占有他人房屋,实施拦截、恐吓、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振宇

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安  翔

陈首旭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讯问同步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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