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第**管理区**队**栋**号,住海南省儋州市**广场旁**宿舍工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妚佳(已判刑)于1999年被被害人张某甲持刀砍断右手掌,法院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张某甲于2006年刑满释放。
2012年4月1日20时许,王妚佳得知张某甲正在其邻居林某某家吃晚饭,便纠集其子被告人王某某和王焕弟(已判刑)、王焕金(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木棍冲进林某某家的伙房,将正在吃饭的张某甲拖至林某某家前庭处进行砍打,王妚佳持刀将张某甲双手、双脚砍断。尔后,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四级伤残。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广场**宿舍工棚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短柄砍刀2把、长柄砍刀1把、锄头柄1根、橡胶木1根,均已判处;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破案说明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住院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妚佳、王焕金、王焕弟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四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赵 伟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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