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其女友张某某手中骗得津R****7的本田思域轿车(该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由其女友张某某全资购买)。2019年9月22日上午,王某某驾驶津R****7的本田思域车,来到东某某运达二手车市场内,隐瞒了车辆产权证仍在抵押期间的事实,以未携带产权证,次日再将证件送来办理手续等为借口,骗取二手车经营人曹某某的信任后,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曹某某,王某某得款后以赌博的方式将9万元全部挥霍。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95333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伪造车辆产权证1个(已装订于案卷内)、机动车1辆(津R****7本田思域车,暂存于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红色苹果手机1部(暂存于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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