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王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单元**楼**号,住西安市北辰大道**小区**楼**号,无业。2018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碑林区**街**家属院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两人在**街**酒店门口等处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崔某某头面部连续击打,致被害人崔某某倒地。后王某于当日投案。经法医学鉴定:崔某某系被他人以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笔录、照片;5.辨认、指认笔录、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明君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1、案卷三册,光盘六张;

2、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