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渤渤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王渤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228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渤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渤渤在重庆市渝中区急救中心4楼A区监护室外的消防通道口,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旁的一部VIVO X21型手机盗走。

2020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王渤渤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7号附4号美乐佳便利店,趁店员不注意之机,从货架上盗走无疆盐鸡腿一袋。

2020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渤渤在本市渝中区重医附二院住院部3楼过道50号床位,趁被害人侯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头下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511元的挎包盗走。

2020年7月2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渤渤在本市渝中区小什字开心精品酒店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一笔盗窃事实,并主动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二笔、第三笔盗窃事实,已追回赃物挎包及赃款人民币368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赃物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渤渤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渤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渤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渤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渤渤到案以后主动如实供述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渤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渤渤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