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7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裕街90号1单元楼梯口,趁无人之机,采用扯断摩托车上的电线再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乙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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