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清清,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家园**-****。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清清与刘某某原系雇佣关系,后因离职薪资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王清清将刘某某约至本市河西区**道与**路交口处商议解决问题,其间,被告人王清清趁刘某某不备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柄尖刀将其腹部捅伤。被告人王清清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1.肝破裂,须手术治疗,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肾破裂,须手术治疗,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3.腹壁穿透创,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腹腔积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肢体创口,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清清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清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清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代理检察员: 黄河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清清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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